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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医疗丨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规程和专家治理步伐

2021年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宣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规程和专家治理步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速推进智慧医疗落地进程。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以下简称“分级评价事情”),加速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焦点的智慧医疗信息化建设。

《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究所”)卖力组建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库,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建立省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院研究所备案。严格执行智慧医疗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

十七年来,jinnianhui金年会专注智慧医疗领域,其智慧医疗解决计划是以HIS与电子病历为焦点的医院整体信息化解决计划,资助医疗机构全流程精细化医疗质控;适配套餐、折扣、商保、双语等运营特色;灵活、开放的架构更支持智能化拓展与规�;粗�,让差别规模、差别业态的医疗机构,都能高质量增长。

以下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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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规程和专家治理步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治理步伐(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我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规程》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治理步伐》,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规程
       附件: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治理步伐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日

附件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事情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事情(以下简称“分级评价事情”),加速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焦点的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治理步伐(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制定本事情规程。

       第二条 加入分级评价事情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事情规程。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卖力治理全国分级评价事情,具体事情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究所”)担负。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卖力本辖区内分级评价事情,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担负具体事情。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事情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研究所凭据“制度化、无纸化、闭环化”的治理原则,开发 “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网址:https://sjzx.niha.org.cn/)并向省级单位和医疗机构开放相应权限。

        第六条 分级评价事情设有用户注册、数据填报、省级审核、国家级审核四个评价环节,每个环节下设若干具体办法。


第二章 用户注册

       第七条 医疗机构首次登录注册时,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省级单位进行信息核验,医院研究所完成审核。收到注册乐成通知及账号信息后,应实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宁静�;拘畔⒈⒈浠皇�,应实时登录账号进行修改。

       第八条 省级单位的账号信息由评价平台统一分派。收到账号信息后,应实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宁静。

 

第三章 数据填报

       第九条 各省级单位要凭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要求,组织医疗机构在划准时限内登录评价平台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条 医疗机构首先填写“基础数据”,然后依次填写“EMR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点击“确认上报”按钮后,评价平台自动生身剖析报告,给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自评级别和得分,视作本环节结束。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一旦确认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数据,确需修改的,可在本环节划定结束时间前修改1次;本环节结束后,不得修改。


第四章 省级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单位应当组建省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院研究所备案,凭据划定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省级审核事情。

       第十四条 自评级别为0-4级的医疗机构,由省级评价专家在本省级单位组织下进行审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意见。审核通过维持原自评级别,审核欠亨过则凭据专家意见酌情降级处理。待医院研究所结束本年度抽查事情后,由省级单位向医疗机构宣布省级审核结果,不得擅自提前宣布。

       第十五条 自评级别为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单位对其质料真实性进行初核,并通过评价平台填写专家意见;省级初核结果应实时反响医疗机构,初核通过的进入国家级审核,欠亨过的则凭据专家意见酌情降级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在划准时间完成省级审核,逾期未完成,视作辖区内医疗机构无结果。 


第五章 国家级审核

       第十七条 医院研究所卖力组建全国评价专家库,凭据划定组织开展国家级审核事情。

       第十八条 国家级审核环节包括实证质料审核(以下简称“资料审核”)和实际应用审核(以下简称“实用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级审核各办法的评价专家应从全国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名或3名以上单数。评价平台后台应对抽取历程、最终确命名单、专家审核意见进行纪录。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办法。通过省级初核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须在初核通事后7个事情日内,通过评价平台提交以下质料:

       (一)数据提取列表;

       (二)实证质料及文字说明。

       质料提交后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实用审核办法。实用审核以现场审核为主,遇特殊情况不宜进行现场审核时,可接纳远程审核方法替代,并在审核开始前实时通知相应医疗机构,两种审核方法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凭据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事情,包括人员、资料、软件及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审核环节设置公示期。通过全部审核流程的医疗机构名单将在评价平台公示,公示期7个事情日。同时,评价平台将向各加入国家级评价的各医疗机构(含未通过审核的)反响资料审核、实用审核的结果及审核意见。公示前,资料审核结果等中间办法事情信息不但独向医疗机构反响。对公示结果和反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实名提交意见书和证明质料,医院研究所会同异议涉及省级单位进行复核,并实时反响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并复核完毕的最终结果,由医院研究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宣布。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审核环节的相关文字、视频等资料,由医院研究所统一生存和归档,生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将终止评价,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省级单位,按有关执规律则处理,并暂停其下一年度的评价申报:

       (一)违反分级评价事情制度,接纳不规范行为,影响评价公正公正性的;

       (二)通过非正常途径,如上级主管部分、其他医疗机构、学协会、系统供应商等滋扰评价专家事情的;

       (三)提供虚假评价资料,有伪造、剽窃有关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各环节审核要求,恶意阻碍分级评价事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爆发违规行为被举报并查实的。

       第二十五条 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对0-4级省级审核结果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缺乏格的,取消该医疗机构评价结果。缺乏格率凌驾30%的,驳回该年度该省全部审核结果,由所在省份按要求限期重新审核。

       第二十六条医院研究所每年度对既往通过国家级审核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缺乏格的,取消该医疗机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加入分级评价事情的有关单位或人员须增强信息宁静和保密治理。违反划定的,将通报有关单位上级部分或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取消违规取得的评价结果,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担负分级评价事情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用度。国家级审核中资料审核办法事情用度由医院研究所担负;实用审核办法事情用度由医疗机构所在省级单位与医院研究所协商担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分级评价结果只反应参评周期内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

       第三十条 医院研究所要增强组织治理,每年度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分级评价事情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实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单位可依据本事情规程制定本省份事情规程。

       本事情规程自宣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日

 

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

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焦点的信息化建设,增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步队建设,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究所”)卖力组建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库,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建立省级评价专家库,并报医院研究所备案。


第二章 评价专家资质及备案

       第三条 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以下简称“全国评价专家”)入选成员应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德,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评价事情要求;

       (二)从事医疗信息化相关事情或从事医务治理相关事情并熟悉医院信息化业务,满5年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有关电子病历评价事情的执规律则和政策标准,并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组织加入并通过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五级及以上事情经历;

       (四)专家所在单位对其加入评价事情、接受相关培训等予以支持;

       (五)切合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专家(以下简称“省级评价专家”)入选条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通过全国遴选、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推荐等方法,对切合全国评价专家入选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关事情制度、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及格后方可加入评价事情。全国评价专家库的组成应综合考虑专业和区域划分等因素。

       第五条 各省级评价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凌驾20人,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数量较多的省份人数可以酌情增加。

       第六条 医院研究所统一开发专家治理系统,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和评价专家开放相应权限;各省无需单独开发建设。

       第七条 全国及省级评价专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在划准时间内登录专家治理系统在线提交下列资料,完成备案:

       (一)统一花样的专家入库挂号表;

       (二)单位同意书;

       (三)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个人从事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化专业的事情证明质料等;

       (五)保密协议及个人允许书。

 

第三章 评价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价专家的权利:

       (一)担当评价专家,凭据分级评价标准和要领对评价内容进行独立评价,宣布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滋扰;

       (二)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价专家的义务:

       (一)准时完成评价事情,遵循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品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担卖力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分的监督检查; 

       (三)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对评价相关质料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价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条 全国评价专家事情分为实证质料审核和实际应用审核。各办法应当从全国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3名或3名以上单数;省级评价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实际应用审核的评价专家应当在评价前2个事情日内确定。

       第十二条 医院研究所应在系统后台对全国评价专家的抽取历程和最终确命名单进行纪录。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十三条 医院研究所卖力对全国评价专家建立个人档案,纪录其个人基本资料、资格审核、入库挂号、保密允许、加入评价事情的情况、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卖力建立省级专家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医院研究所及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在评价期间应增强对评价专家的信息�;�,制止影响评价的公正、公正。

       第十五条 全国及省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治理。在每年开始评价前,医院研究所完玉成国评价专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完本钱省评价专家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动态调解。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价事情纪律,凭据客观、公正、审慎、保密的原则,凭据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有关评价程序、评价要领及评价标准进行独立事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审查认定,其评价意见无效,取消评价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规向他人透露评价事情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参评单位,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等,故障评价公正的;

       (三)不可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评价结果不切合实际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有其它违反国家执法、规则情形的。

       第十八条 医院研究所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应增强对评价专家的监督,发明问题实时视察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ㄗ灾吻⒅毕绞校┛刹握毡静椒ブ贫ㄏ角谄兰圩抑卫聿椒�。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治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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